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十一、 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