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七、
七、 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