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