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四、

四、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