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五、 五、 第十四条修改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