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三、 三、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