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一、 一、 第二条修改为:“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