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十一、 本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十一、 本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