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十一、 十一、 本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成立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不再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 十、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