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