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四、

四、 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项修改为:“(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