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三、 三、 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宪法宣誓场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