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各级人民政府;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外交部;

“(八)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删去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