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七、 四十七、 删去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四十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