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 四十六、 四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十五、 目录 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