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九、 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九、 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