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九、 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 本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九、 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本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