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三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 (二)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根据下列途径”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下列途径”。 (三)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修改为“调整预算数”,“实际执行数”修改为“决算数”。 (四)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划”修改为“规划纲要”。 (五) 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法律、法规”后增加“或者相关法律制度”。 (六)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第二款中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后增加“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 (七) 将第三十条中的“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十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