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2024年) (一)

(一) 在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人民法院”之前增加“监察委员会”,在第四十四条中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之后增加“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