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二)

(二)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