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一)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