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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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