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