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 十四、

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