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十七、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十七、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 十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