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十七、 十七、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此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十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