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九、 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十九、 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