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九、 十九、 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施行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 但是,专利申请在本决定施行前尚未依照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告的,该专利申请的批准和专利权的撤销、宣告无效的程序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十八、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