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八、 十八、 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