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十九、 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本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九、 第六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