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