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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 一、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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