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八、 八、 删去第十五条中“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