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七、

七、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