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原第九条第二款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