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六章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反映项目法人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流动信息,反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必须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的报送。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应由编制人员签字盖章,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对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通过对资金来源、基本建设支出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的分析,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要求有: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按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及时将财务报告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四条 建立资金到位情况月报制度,项目法人每月均应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