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六十二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