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十二章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