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六十一条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