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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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