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的主要条款,统筹推进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建设,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职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投诉情况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督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