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指导、协调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处理投诉等工作,负责本省(区、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