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订协议的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