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提供虚假发票的;

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