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