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党中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