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以及组织部门或者主管部门;
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
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