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