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