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